2005年8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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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报废公章签合同公章单位抗辩不采纳
张水萍

  [案例]
  2004年2月,北仑一家公司因业务需要,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。但由于工作疏忽,未将原先的圆形合同专用章收回或销毁,而交由张某保管。两个月后,张某辞职。今年3月,这家公司忽然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,这才知道张某利用公司已经作废的那个公章,与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。在收取了该商场的3万元定金后,张某玩起了失踪,受到损失的商场以违约为由,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。这家公司虽然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,但最后仍被法院判决败诉。
  [说法]
  张某所持的圆形合同专用章虽然已报废,同时,公司也确实没有授权张某与商场(案件中的原告)订立购销合同,张某此举当属无权代理。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有效。”本案中,被告公司的新印鉴虽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,但原先的印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,这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。另外,被告也未对原印鉴妥善保管,这表明公司存在明显过错。作为商场对这些情况并不知情,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合同专用章的张某具有代理权,所订这份合同法然是有效的,所以作为被告理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。